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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项目 | 保 额 | 说 明 |
身故保险金 | 一、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(含第90 日)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,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, 同时合同终止。 二、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,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,将按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.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三、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,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,将按合同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| |
全残保险金 | 一、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(含第90 日)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,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, 同时合同终止。 二、若全残时未满18 周岁,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,将按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.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三、若全残时已满18 周岁,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,将按合同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| |
轻症疾病保险金 | 若因意外伤害,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,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,将额外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%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。 | |
重大疾病保险金 | 一、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(含第90 日)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,将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二、若因意外伤害,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,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, 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| |
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| 一、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(含第90 日)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,将按累 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二、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,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,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.5 倍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三、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,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,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|
一、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全残、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、重大疾病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:
(一)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二)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三)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四)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;
(五)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六)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(本合同所列第27、42 种重大疾病除外);
(七)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八)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(九) 遗传性疾病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二、发生上述第(一)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全残、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、重大疾病的,本合同终止,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费的,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三、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全残、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、重大疾病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乱象,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《互联网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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